2005年三月 出刊

Winner 二月號


小心年資結算 變企業頭痛時間
文/李明沅 作者為長遠企管負責人


 隨著勞退新制實施之日逐漸逼近,有些企業依其行業屬性及未來經營考量,紛紛籌劃結算勞工舊年資,以因應新法案之實施,惟在規劃年資結算時,應考量到如何結算才能達到保障勞工權益、又不會造成反淘汰暨符合最高之經營成本效益,才能真正地化危機為轉機。

依當時應用之法令規定計算

 企業在規劃經營成本方面,首先應留意到年資的起算點,畢竟不是每個企業都是在民國73年適用勞基法,按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計算之,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前段定有明文。

勞基法前年資不得以勞基法計算

 例如國際貿易業為自87年3月1日起,始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為適用勞基法之行業(依該會86年9月1日台勞動1字第○三二八七號函),故國際貿易業自87年3月1日起始有勞基法之適用。依上規定,該行業之勞工適法年資應自87年3月1日起算,至於勞工於87年3月1日前因該公司為非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勞工於該公司適用勞基法前之年資,自不得以適用勞基法計算其年資,除非該公司對勞基法適用前年資訂有相關工作規則或經勞資協商之事實。

不定期契約得依勞委會解釋函進行

 至於勞雇雙方合意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後,另訂新的不定期契約,得依勞委會93年8月6日勞資二字之解釋函進行之。如企業在規劃年資結算時,希望不但能符合到保障勞工意旨,又能符合企業給付能力之同時不會產生反淘汰之效應,惟無完整之配套做法。


 新制對企業影響重大

Q:勞退新制對企業的影響有哪些?

A:勞退新制將對企業造成重大影響,然自勞退新制公佈後,企業界只見一片霧煞煞,到處都議論紛紛,只覺得影響重大,就是不知在那方面有重大影響,茲整理正面及反面之影響如下:

a:財務面

 對於現制提撥率在百分之六以下或根本未提撥者,勢必增加經營成本。既要提繳(6%)又要提撥(2~15%)勢必增加現金需求,及財務調度之困難。將來調薪時,整體勞動成本也將上揚。提繳金額明確,雇主易於成本管理,有助於企業經營。

b:管理面

 增加向員工說明等行政管理的成本。結清年資如溝通不良,將導致勞資爭議事件的層出不窮。勞工之流動率勢必上揚,忠誠度也將降低。每月工資若包括加班費時,勢必將造成提繳成本之不易控管,甚至引發勞資糾紛。另外,可能還需修正工作規則、退休、撫卹、資遣、公司章程、勞動契約、委任契約、薪資系統等。

C:法律面

未來如未依相關規定執行,將面對行政機關之重罰及勞工之求償。

勞退新制提繳金額 以每月工資計算


Q:勞退新制每月提繳金額,究竟是以日計算還是以月計算?

A: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2教戰 手冊勞退新制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故勞退新制係以每月工資計算提繳金額。


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 沒有規定須退職

Q:請領勞退新制之退休金是否應退職?

A: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上開條文中並未規定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必須退職。


計日、計時等兼差者、工讀生適用勞退新制


Q:計日、計時等兼差者及工讀生,是否為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

A: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換句話說,勞退新制施行後,只要該新進到職之勞工為雇主所僱用而所從事之行業適用勞基法,且本人為中華民國籍者,即適用勞退條例。 
 因此,計日、計時等兼差者、工讀生如符合該要件時,即屬於勞退條例的適用對象。除非該勞工於新制施行前即已到職,且於施行後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同時選擇舊制時,始非新制的適用對象。


應於新制實施前一日以書面徵詢


Q:雇主怎樣徵詢原適用舊制勞工的選擇?

A:雇主應於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新制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舊制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的選擇。

未決定新舊制者 繼續適用舊制


Q:勞工如果沒有表示要選新制或舊制,那勞工是適用何種退休金制度?

A:原適用舊制之勞工,至新制開始實施前一日仍未就新舊制作選擇,則仍繼續適用舊制有關退休金規定。

仍應提撥勞退準備金至中信局


Q:雇主是否仍應依舊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中央信託局?

A:為保障選擇適用舊制與選擇新制者之舊制工作年資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該等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應有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適用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之用;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仍不足支付勞工退休金時,應另行籌措經費支應之。

5年內足額提撥並非結清年資


Q:新制中規定,雇主應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意旨為何? 

A:舊制所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係責任準備制,非完全提存準備制。而新制中並未改變舊制之法律關係,勞工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要件,雇主始有給付退休金之義務。
 所謂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非結清年資,而是要求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舊制與選擇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數額後,決定其應有之提撥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確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可能之退休金之用。
 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果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之退休金時,則可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Q:事業單位可否自行為勞工決定退休制度之選擇?如該勞工決定採行個人帳戶制,雇主卻未為其設立退休金帳戶時,是否有罰則?

A:依據勞退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雇主應該在勞退條例公布後,到實行前一日期間,以書面的方式徵詢勞工之選擇。因此,法律既然明定雇主有徵詢的義務,顯然該選擇權為勞工所享有,雇主不得代勞工決定退休制度之適用,亦不得強制勞工做出違背其意願之決定。
 勞工如選擇勞退新制而雇主卻未為其設立退休金帳戶時,依勞退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勞工皆適用新制


Q:勞退新至實施後,請問什麼情況下,有哪些行業可以合法不給,或少給退休金?

A: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另外,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11項不適用勞基法工作者


根據勞基法相關規定,目前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包括:藝文業、其他社會服務業、人民團體(政黨所僱用之勞工除外)、及國際機構與外國駐在機構。 

至於不適用勞基法之工作者,包括下列對象:
一、餐飲業中未分類之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如:攤販。
二、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  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教育、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  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  業之研究員。
四、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六、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七、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八、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九、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十、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十一、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醫師、會計師及律師可自願提繳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得自願提繳,並依該條例之規定請領退休金,同時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優惠。而醫師、會計師及律師依前述說明不適用勞基法,如其為本國籍者,可以依該條例自願提繳退休金。
 勞退新制的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至於不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要參加勞退新制,必須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該不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方得自行自願提繳,並依勞退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

大廈管理委員會不適用勞基法

 另外,大廈管理委員會並不適用勞基法,因此,受僱於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大樓管理員應經該管理委員會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時,才可以自願提繳,且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並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之優惠。
而符合民法承攬規定之承攬人與定做人間,非屬勞基法之勞僱關係,承攬人自不適用勞基法,亦排除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退新制提繳金額 以每月工資計算


Q:勞退新制每月提繳金額,究竟是以日計算還是以月計算?

A: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故勞退新制係以每月工資計算提繳金額。

 
11項獎金、津貼 不視為工資


Q:企業如何透過調整薪資結構、給薪方式及調薪日期之改變等方式降低勞退衝擊?

A: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應以每月實發金額6%提繳勞退金

 當以前項工資規定檢驗企業給付薪資之結構,幾乎均包括在『與工作有關』或『經常性給與』內,即使勞資雙方以約定以底薪計算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甚而雙方約定為一年一簽之臨時工聘僱關係,所給付之薪資亦均屬工資,故提繳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均應以每月實發金額為之,否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所以,應依勞基法第廿一條之規定,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與勞工協商取得其同意,變更勞動契約中有關工資之金額或內容,並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下列各款的給與不是經常性給與,即不屬工資;因為這些項目的給與,在實質上或習慣上均不視為工資,而且都不是應經常給與勞工的報酬;如視為工資,不僅對雇主不公平,對勞工也會發生不利的後果。


這些給與,共有十一項:

(1)、紅利。
(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   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的節金。
(4)、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的教育補助費。
(5)、勞工直接受自顧客的服務費。
(6)、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的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職業災害補償費。
(8)、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的保險費。
(9)、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
(10)、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明確規範非經常性給與能合法降低工資

 明確規範出非經常性給與,薪資結構變更後之非經常性給與如符合恩惠性、獎勵性、不確定性時,即能合法降低工資,往後加薪時,除非員工為升等、責任增加、技術提升等情形才增加工資外,其餘因為年資增加或調整部門時均為增加非經常性給與之金額,達到勞健保、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二次成本均不因加薪而持續增加,減少勞退新制之衝擊。

改變調薪日 可合法延緩六個月申報

 企業若有調整薪資,大多於每年的一月或七月調薪,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如次一來一月調薪須於二月申報、三月一日生效,七月調薪須於八月申報、九月一日生效。若修正為二月或八月調薪,則二月調薪須於七月申報、八月一日生效,八月調薪須於二月申報、三月一日生效,可以合法延緩六個月申報。
98教戰 手冊勞退新制教戰 手冊勞退新制


雇主未設勞退專戶 最高會罰10萬元


Q:事業單位可否自行為勞工決定退休制度之選擇?如該勞工決定採行個人帳戶制,雇主卻未為其設立退休金帳戶時,是否有罰則? 

A:依據勞退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雇主應該在勞退條例公布後,到實行前一日之期間內,以書面的方式徵詢勞工之選擇。因此,法律既然明定雇主有徵詢的義務,顯然該選擇權為勞工所享有,雇主不得代勞工決定退休制度之適用,亦不得強制勞工做出違背其意願之決定。
 勞工如選擇勞退新制而雇主卻未為其設立退休金帳戶時,依勞退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未按月提撥勞退金 雇主會被罰10萬元


Q:勞退新制實施後,雇主是否仍應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A:依勞退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勞退新制施行後,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勞退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基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不足,應由雇主另行籌措經費支應之。其次,針對勞退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3年6月30日勞動三字第09300308839號函解釋該條規定「係指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下稱舊制)於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以下稱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其未來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數額後,再決定其應有之提撥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確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可能之退休金之用。」
 另外,依勞退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雇主違反此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不再適用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且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基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再者,主管機關應善盡督促事業單位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責任,如對於應執行處罰未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未執行時,於該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亦明文,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Q: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雇主得不用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中央信託局? 

A: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淮暫停提撥。另外,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3年6月30日勞動三字第09300308839號函之解釋「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果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則可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其次,如果雇主與勞工間已結清勞基年資的話,依勞退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反面解釋,亦毋需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委會93年8月10日勞動三字第09300308839號函亦持相同之見解,其函釋內容如下「事業單位之勞工如未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者,不生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問題。」


舊制年資未結清 仍應續提勞退金


Q:事業單位為勞工投保可作為退休金之用的商業保險後,是否就不需要再按照勞退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中央信託局?

A:從勞退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的條文來看,只要有勞基年資尚未結清,雇主有義務依該規定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因此,事業單位雖然已為勞工投保可作為退休金之用的商業保險,但由於舊制年資尚未結清,所以,不得免除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中央信託局的義務。1110教戰 手冊勞退新制教戰 手冊勞退新制。



如何辦好勞退新制說明會? /黃秀娟


 人資人員應做事前的問卷設計、表格發放及填寫,並在一定期間內回收問卷,將問卷分析、統計,以通盤了解多數同仁的心態。
 勞退新制將上路,您做好選擇了嗎?要新制或舊制?由於多數的勞工並不清楚勞工退休金新、舊制的差別,公司人力資源人員應主動爭取機會,展現專業能力,配合公司政策協助員工做選擇,維持公司勞資雙方的和諧。

新制舊制都有考量點

 現在所有勞工都是介於勞工退休金新、舊制交替時代,要選擇新制或舊制,都有其考量點,在法律新、舊制交接之際,是最容易產生許多爭端,依法雇主應在94年7月1日前,以書面徵詢員工選擇,若是勞工在6月30日仍未選定要適用新制或沿用舊制,在7月1日新制實施當日起,未選擇的員工就維持沿用舊制的退休金制度。

順利渡過勞退金風暴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顧問簡文成說,「人資人員最好表現的時機就在這個時侯,人資人員應做勞方與資方之間的溝通橋樑,配合公司政策主動積極協助員工選擇勞資雙贏的退休金制度,一旦處理得當,公司順利渡過7月1日的『勞退金風暴』,未來加薪、晉級一定少不了。」

人資應與雇主充分溝通

 對於如何協助員工選擇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簡文成建議,人資人員應舉辦一場「員工勞工退休金說明會」,首先應與雇主做充分的事前溝通,配合公司政策下,在說明會上以引導方式協助員工選擇,千萬不可以用強迫的方式;舉辦說明會的目的,在於讓同仁了解舊制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規定及最新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間的異同,通常大多員工根本無法分辨勞退新、舊制的差異見(附件一)。

應規劃說明會的前置作業

 「員工勞工退休金新制說明會」應如何開始準備?首先應規劃說明會的前置作業,為進一步了解同仁所關心的議題,人資人員應做事前的問卷設計、發放及填寫,並在一定期間內回收問卷,將問卷分析、統計,以通盤了解多數同仁的心態;同時加強專業能力收集相關勞退資料,將說明會資料製作成PowerPoint,讓同仁能一目了然的清楚知道主講者所說的議題,此外,說明會現場記得提供同仁書面的「勞工退休金制度意向徵詢表見(附件二)」,讓同仁在說明會結束後馬上填寫交回。

主持人可以讚美方式開場

 如何舉辦一場完美成功的說明會?簡文成提出他的經驗,說明會一開始就應引起同仁的注意,因此開場白的第一句是非常重要的,主持人可以「讚美」方式開場,如讚美聽眾是有智慧的,與聽眾拉近彼此的距離;也可以一開始就先問聽眾問題,如自認為會在公司拿到退休金的人請舉手,用「問題」方式開場,製造懸疑;甚至可以說一個故事,用「故事」開場,感動人心。

首先要讓聽眾聽得懂

 人資人員設計說明會的演講內容應把握5項黃金原則,首先讓聽眾聽得懂,其次能引導聽眾分享故事,再來與聽眾分享故事,第四讓聽眾參與並互動,最後以樂於分享的情緒進行;至於現場問答的氣氛掌控,主講者在提出問題時,應先把自己的手舉起來,記得對提出問題的人給予讚美,適時給予聽眾鼓勵,同時注意不要讓舉手者有被冷落的感覺,為避免會議冗長應做好時間控管,若是不小心碰到聽眾提出難以回答的問題,主講者可以重複聽眾的問題,最好是用緩和的方式處理。

建議最好都選擇勞退新制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只有1﹪的勞工領到舊制勞基法的勞工退休金,因此除非已屆臨退休年資、或公司非常穩健,否則最好都選擇勞退新制,無論是否轉換職場,員工都可「帶錢帶年資」;簡文成建議,人事主管可將公司退休金制度單一化,以勞資合議方式,與員工協商都只選擇舊制,或協商合意終止契約都選新制,以減少企業薪資成本的增加。
 最後一個成功的說明會應有一個圓滿的結束,其關鍵技巧可以舉一個簡短而令人回味的故事,或引用一句有力人士的名言雋語,甚至可以用最真誠的態度來直接說出公司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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