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十二月號vol.14

 

   特別企劃

網路拍賣「萬萬稅」?!
網路交易課稅消息一傳出,立刻引起許多網路商家的反對聲浪與疑問,各種問題紛至沓來,批評政府搶錢擾民的評論亦不在少數。文/簡榮宗

 
 逛街購物對許多人而言是一種享受,不但可以悠哉悠哉地挑選商品,甚至可以貨比三家後再趁機殺價,但對生活忙碌卻又想輕鬆購物的人,親自前往商家挑選商品,無疑造成其時間上之困擾。故於此需求下,以往須親自到實體商店看到實際貨品,而後銀貨兩訖,再將商品自己拎回家的消費模式,已漸漸發展出新興的「動動手指頭即可買下商品,在家坐著等商品送來」的網路交易模式。

網路商家反對聲不斷

 在網路交易有利可圖的情況下,近年來逐漸成立如「Yahoo!奇摩」、「e-bay」等知名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供有興趣從事交易之人予以註冊登記,使電子商務更加普及。然而,在網路拍賣的商家無須負擔高額店租、其他必要費用及稅金等相關費用,實體商店卻必須支付之情形下,財政部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於民國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積極輔導辦理營業登記,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280號函,給予網路拍賣業者自上述規範發布之日起六個月的輔導免罰期。
網路交易課稅消息一傳出,立刻引起許多網路商家的反對聲浪與疑問,「為何政府可以任意創設或增加人民租稅負擔?」「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認為已不實用的二手商品,是否也需要課稅?」「以個人、個體戶方式經營的拍賣商家每月貨源、收入皆不穩定,是否亦須繳稅?」「是不是在Yahoo!奇摩或e-bay賣東西才須繳稅,在其他網站就不用?」各種問題紛至沓來,批評政府搶錢擾民的評論亦不在少數。
 首先,須釐清一個觀念,「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之內容均係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下,採取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之原則,以達到營業人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換言之,政府並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任意創設或增加人民之租稅負擔。而網路交易課稅的標準,大體上亦依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即營業人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下同)6萬元就必須繳納「營業稅」,稅率則是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者以1%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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